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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试行)

时间:2013年12月24日 00:00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一学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由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单项构成,每个单项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
第三条 综合测评是评定学生操行的唯一依据和出国、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德、智、体各计100分,其在总评分中所占百分比分别为40%、50%、10%。各项乘以相应的比例后相加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
第五条 本方案适合对象是在当学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学院所有在读的学生。
第二章 品行表现测评
第六条 品德行为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40%。品德行为分由基本分与附加分组成,基本分满分为85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
其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40%
其中:品行表现基本分由小组评分+辅导员评分,两项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0%和60%。品行分的评定,根据《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评分表》进行。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满分为15分,包括若干项奖励和处罚分,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
--------------------------- ×15
参评单位最高原始附加分

其中原始附加分=奖励分—处罚分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社会工作加分
在本学年度担任以下社会工作满半年,且尽职尽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加分奖励:
(1)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校艺术团体正副团长、院学生会正副主席、院团委(团总支)正副书记加5—6分;
(2)级长、级团总支书记、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校院学生会和校团委正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院团委(团总支)正副部长、校优秀社团负责人,校艺术团体策划外联部正副部长、院艺术团体正副团长、宿舍自律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各部门负责人加3—4分;
(3)校院学生会干事、团委(团总支)干事、校社团联合会干事、级委、班委、团支委、党支部委员、院刊主编、校评估合格的社团负责人、宿舍楼楼长及层长、校艺术团体各声部部长、正副队长加2—3分;宿舍舍长,院刊编辑、记者(编辑、记者合计不超过10人)加1分。
(4)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即各职务加分均被主管部门评定为最高分者),经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2分。
(5)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年级测评小组审议通过,可酌情减1—2分;学生干部工作极不负责、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烈的,经年级测评小组审定通过可不给予社会工作加分。
(6)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任职满半学期不满一学期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
2.当学年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加分
(1)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各类非学术专业类的校园文化竞赛活动(含社团精品文化活动),以及在学校和学院组织的以思想教育为主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征文等比赛,经过选拔或不设选拔程序不必经过选拔直接参加的正式参赛者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3分,校级加1分,院级加0.5分;获奖的同学可另获加分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3、2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5分。优秀奖(仅指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同一活动或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竞赛活动(含专业知识水平的竞赛活动)的工作人员(属学生干部执行其本职职务的活动不加其工作人员分)校级及校级以上的每次加0.4分,院级的每次加0.2分,该类加分累计不超过2分。
(2)积极为校外刊物投稿并发表的,省市级有正式刊号的报刊上的每篇加1分(作为消息报导类的投稿最多可加至5分);全国性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上的每篇加2分(作为消息报导类的投稿最多可加至7分)。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校外刊物发表文章必须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方可加分。
(3)在官方通讯社的新闻网站(如新华网、中新网)和报刊的官方新闻网站(如南方网、金羊网)发表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作品,属于省市级有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官方新闻网站的每篇加0.5分(作为消息报导类的投稿,累计可加3分);属于全国性有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官方新闻网站的,每篇加1分(作为消息报导类的投稿,累计可加5分)。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在校外非官方新闻类网站上投稿或发表者不予加分。
3、荣誉加分
当学年度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者可获加分奖励:
(1)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编辑”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者,校级加2分,院系级加1分。
(2)获得“学马列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调研工作积极分子”、“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暑假‘三下乡’活动积极分子”、“宣传工作积极分子”、“优秀记者”、“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等单项荣誉称号者,校级加2级,院系级加1分。
(3)获“先进党支部”、“先进班集体”(综合测评时评定的只在当学年度加分,不计入下学年度的加分)、“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等集体荣誉称号的成员,校级加1分,院级加0.5分。
(4)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
(二)处罚分评分细则:
1.考勤扣分:
(1)旷课一节或旷操一次扣0.5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2)凡规定参加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0.5分 ;
2. 宿舍管理扣分
(1)夜归一次扣0.5分。
(2)私自使用500W以上大功率电器,扣0.5分。
(3)私自调换床位,每次扣0.5分;私自调换宿舍,每次扣0.5分。
(4)私拉电线、网线、加装ADSL、安装联机游戏线路者,每次扣0.5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八条 学业表现分占综合测评的50%,学业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50%
第九条 学业基本分为95分,包括当年所有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的成绩(体育课成绩除外),考查成绩原始分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分计算。成绩以学期原始分成绩为准,不计补考成绩。其公式为:

本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学业表现基本分B1= ----------------------------×95=
参评单位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见《学生手册》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各文件中关于绩点的计算相同。
第十条 学业表现附加分为5分,包括以下若干项奖励分和处罚分,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
--------------------------- ×5
参评单位最高原始附加分

其中:附加分=奖励分-处罚分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每篇按市级(指设区的市)、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专科学校学报、本科学校学报分别按市级和省级标准加分;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性译文者,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0.5分、1分、2分,译文最多加4分;专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在专业学术网站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市级分别加2分;专业学术性译文,每篇按市级加0.5分)。专业学术网站上的论文加分最多可加4分,译文最多可加2分。专业学术论文和译文被收入没有公开出版的学术文集的,分别加1分或0.3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适当加1—2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和译文,必须提供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2.经过选拔或不设选拔程序不必经过选拔直接参加院级以上有关我校所有专业学科的专业知识水平竞赛、“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正式参赛者(不含工作人员)院级加0.2分,校级加0.3分,省级加1分,国家级加1.5分;获一、二、三等奖者,院级分别另加1.5、1、0.5分,校级分别加4、3、2分,省级分别加6、5、4分,国家级分别加10、8、6分。优秀奖(仅指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同一竞赛活动重复参加或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分。
3.作为科研课题组正式成员,参加科研活动并且有科研成果的,校级加6分,市、省级加8分,国家级加10分,同一课题多级立项,只算最高分。
4. 参加雅思考试,总分达到7分,加5分;总分达到6.5分,加4分;总分达到6分,加2分。若不满足总分加分条件但单项达到6分,可每一单项加0.5分。
(二)处罚分评分细则
必修课、限制选修课每补考1门扣1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文体表现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10%,文体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10%。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为70分。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分考核包括以下五项,底分为20分,每项分为优、中、差三级,分别计10、8、6分,太差者可计5分以下。
1.长期坚持体育锻炼,参加达标测验。
2.坚持参加早操,无旷操现象。
3.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娱活动。
4.身体健康,学年体检合格。
5.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30分,包括以下若干奖励和处罚分,计算公式为 :

本人原始附加分
--------------------------- ×30
参评单位最高原始附加分

其中:原始附加分=奖励分-处罚分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参加院级体育比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0.5分,获4—8名另加1分,获前三名另加2分;球类比赛前三名主力队员另加3分,非主力队员另加2分,4—8名的主力队员另加2分,非主力队员另加1分。裁判员每次加0.5分(此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分)。
2.参加校级体育比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1.5分,获4—8名另加1分,获前三名另加3分,其中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另加5分,非主力队员另加3分,4—8名的主力队员另加2分,非主力队员另加1分。裁判员每次加1分(此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3.院级和校级的体育比赛,属同一项目的只记一次最高分。
4.田径、游泳比赛破院、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记录的运动员每项分别加4、8、16、20分。
5.经过选拔或不设选拔程序无须经过选拔直接参加院级唱歌、舞蹈、戏剧、音乐、书画等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竞赛的正式参加者或参赛者每次加0.5分,获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分别另加3、2、1分;参加校级演出、比赛的按院级的两倍计,省市级的按院级的三倍计。同一节目重复参加演出只计一次参加分、重复获奖只计一次最高分。
6.主持人、礼仪院级每次加0.5分,校级每次加1分,省市级每次加2分(此项加分校级及校级以下的最高不得超过3分,省市级的最高不得超过5分)。
7.文体活动的工作人员(属学生干部执行其本职职务的活动,不加其工作人员分)校级及校级以上的每次加0.5分,院级的每次加0.3分,该类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二)处罚分评分细则
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2.早操缺席一次扣1分;
第五章 素质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班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院、年级和班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辅导员、学生党支部、团委、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在不违反本方案的规定和原则精神前提下,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向本院学生公布执行。
2.组织部署本院素质测评工作;
3.对各年级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审定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年级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党支委、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1.布置安排本年级的素质测评工作,统一本年级的操作方法,做好素质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评出本年级同学的品德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基本分;
3.审核本班同学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审议公告和上报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4.做好素质测评中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班素质测评小组由导师、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评出本班同学品德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的基本分。
2.审核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上报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3.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素质测评三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三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并在测评小组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评议与评分。班素质测评小组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分别评(算)出品德表现基本分、文体表现基本分和学业表现基本分及各项附加分。并计算出每个人的测评总分。
(三)审核。班级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素质测评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四)公告。年级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三个单项分和总分)向年级全体同学公布,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公告用书面方式。同学自公告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对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年级或本专业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年级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辅导员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六个工作日以内,年级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
(五)评优。年级素质测评结果确定后,按照本条例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条件评选出综合一、二、三等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获得者。
(六)审批与备案。学院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的素质测评结构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制作电子版资料,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在其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学年评优活动、享受奖学金和获得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各年级可按照年级(或专业)总人数3%、5%、7%和10%的比例分别评选出综合一、二、三等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单项(即社会工作、学业表现、文体活动)奖学金的获得者,分别评选出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社会工作优秀分子”、“学业表现优秀分子”、“文体活动优秀分子”,由学院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评优的条件是:
学生评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自觉遵纪守法,学习勤奋,工作积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同学可申请以下奖学金:
1.综合一等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3%。在符合基本条件下,综合测评总分排在参评人数前3%者可申请综合一等奖学金。
2.综合二等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在符合基本条件下,综合测评总分排在参评人数前8%者可申请综合二等奖学金。
3.综合三等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7%。在符合基本条件下,综合测评总分排在参评人数前15%者可申请综合三等奖学金。
4.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在符合基本条件下,综合测评单项分排在参评人数前25%者可分别申请社会工作、学业表现、文体活动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
(二)符合获奖条件的学生中,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以综合测评总分的排名按比例选取,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的评选依该单项分的排名按比例选取。
(三)社会工作、学业表现、文体活动单项奖学金的名额比例原则上按照30%、40%、30%比例分配。
(四)每人只参加以上一项奖学金的评选,不重复获取奖项,但学业奖学金除外。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同学可申请以下荣誉称号:
1.在符合基本条件下,综合测评总分排在参评人数前3%,学业、品德、文体单项分均在参评人数前20%者可申请“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在符合基本条件下,综合测评总分排在参评人数前15%,学业、品德、文体单项分均在参评人数前35%者可获得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3.在符合基本条件下,综合测评单项分排在参评人数前25%者申请“社会工作优秀分子”、“学业表现优秀分子”、“文体活动优秀分子”其中一项荣誉称号。已获“三好学生标兵”或“三好学生”者不再申请单项荣誉称号,但学业奖学金除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本学年度奖学金:
(一)本学年违反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本学年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和程序
(一)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积极向上,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参加、开展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积极维护校园稳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党员比例和申请入党比例高;(占20%)
2.班风积极向上,班集体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心集体,热爱集体,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现象;(占10%)
3.学风浓厚严谨。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少,全班同学的限制性选修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率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奖学金获得者比例高;(占20%)
4.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团结协作,形成全班核心,班团干部作风正派,威信高,以身作则,具有较高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班集体的各项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成绩显著;(占10%)
5.全班同学创新意识比较强,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活动、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显著,参与面广,获奖人数(次)比较多,成果比较多;(占20%)
6.全班同学自觉维护公共法规,文明礼貌,讲卫生,积极搞好宿舍卫生和教室环境清洁,在宿舍文化室建设中成绩显著,被评为优秀房间的比例高;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带食物进教室的现象;(占10%)
7.班集体经常开展有助于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同学经常坚持体育锻炼,坚持出操,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体育竞赛获奖人数(次)多。(占10%)
(二)评选程序
先进班集体每年评选一次。先进班集体按全院班级总数20%的比例进行评选。评选分四个阶段:
1.申报。班委会根据先进班集体规定的条件,全面总结本班的成绩和经验,并写出书面总结,填写《先进班集体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评选推荐。学院学工办对先进班集体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由学院学工办或年级素质测评小组召开由辅导员、全体参评班级班长、团支书参加的先进班集体评选大会,按照本单位班数20%的比例确定候选先进班集体,填写推荐意见,上报学院。
3.审核。学院学工办对申报先进班集体的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
4.审批。报学院批准,印发文件给予表彰。
5.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在学生个人素质测评前完成。
(三)申报先进班集体的材料如属弄虚作假者,学院撤销其荣誉,收回奖状和奖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综合测评的时间定于每年九月下旬开始,为期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 凡学院有关学生工作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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